苏州园林将实施分类保护管理

姑苏晚报 20160429 A第03版

■邵群

本报讯(记者 邵群)根据园林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保护状况、管理水平等,苏州园林将分为全面保护、修复保护、遗址保护三类,实施分类保管理。昨天,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遗产监管处陈荣伟处长向记者证实,目前相关保护办法已形成讨论稿,公示已经结束。
  由于各种原因,苏州园林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古城区古典园林历次普查数据显示,1959年存有91处,1982年存有69处,2007年仅存53处。据悉,《苏州园林名录》(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向社会公布,《苏州园林名录》(二)也已通过审议,即将公布,《苏州园林名录》(三)正在编制中。
  陈荣伟表示,“苏州园林”,是指历代建造具有典范性的,以写意山水艺术为特征,由古典建筑、人工山水、花草树木为要素组成的宅第园林、寺庙园林、衙署园林、会馆园林、书院园林等。该保护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政府公布的苏州园林以及苏州园林遗址。
  根据园林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保护状况、管理水平等,苏州园林保护分为三类。一是全面保护类,即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园林要素完整、造园艺术水平较高,园林格局和历史风貌较好的苏州园林,可分为开放型、非开放型。二是修复保护类,即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园林要素基本完整,园林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保存,需抢救修复的苏州园林。三是遗址保护类,即具有特定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园林要素不全,园林格局基本保存,需严格控制的苏州园林遗址。
  该讨论稿明确,全面保护类的苏州园林,其建筑、假山的日常保养、修缮须符合要求;室内陈设应与建筑功能协调,体现园林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植物配置坚持传统的表现手法,并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安全保卫等。修复保护类的苏州园林,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列出修复保护计划,编制保护规划,并申请专项经费;对急需抢救的建筑、假山、古树名木等应采取科学的保护措施;修复保护后具备开放条件的,应适时向社会开放。遗址保护类的苏州园林应保持园林遗址的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现有格局和风貌;对现遗存建(构)筑物、山石水体、植物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持其原真性。有条件的遗址类园林可以向公众开放。
  对违规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摘牌,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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