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版权:为文创产业发展护航

苏州日报 20161118 B第01版

■施晓平

  □施晓平文/摄

  全省首个版权培训基地近日在苏州揭牌。由市版权局与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共同建设的这个基地,将“立足苏州、服务全省、辐射全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版权人才。见证这一盛事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丛立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王芳博士,苏大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朱春霞认为,版权与文创产业结合紧密,在当前形势下,版权方面热点问题频出,要解决问题,一方面有待版权“规则”的研讨、适时完善,另一方面需要版权人才的支撑。苏州市版权培训基地的挂牌运行,必将为苏州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苏州古代就有版权保护文献记载

  苏周刊:谈到版权保护,首先要弄清版权是什么,丛教授对此怎么认识?
  丛立先: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它是建立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作品的基础之上的,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
  在知识产权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里,专利指向科技,商标指向商品、商业活动,版权指向文化,文化的核心其实就是版权。
  苏周刊:版权保护是什么时候就开始的?
  朱春霞:一般认为,我国是公元11世纪发明活字印刷术后出现的。从那时起,为垄断作品的印制与销售,出版商将待印的作品送到官府那里审查,请求准许独家经营。南宋绍熙年间(1190~1194)刻印的王充所著《东都事略》,目录页上就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的声明,这实际上就是申请了版权保护。
  苏州也有这样的例子。比如明代文学家冯梦龙在辑录的《智囊》里记载,吴中文人俞羡章在编印《唐类函》快完工的时候,先向官方提交诉状,假称新书在运往某个地方的途中被盗,请求官府捉拿盗贼,还悬赏征集破案线索。这样一来,想动盗版脑筋的人怕担上“书是偷盗来的”的罪名,吓得不敢盗印这部书,于是俞羡章的《唐类函》畅销市场。这种版权保护的手段是很巧妙的。
  在西方,版权保护应该是从15世纪开始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则是1710年4月10日生效的英国《安妮女王法令》。该法令规定:凡已经出版的图书,自法令生效之日起21年内作者有权重印该书;尚未出版的图书,作者享有28年的出版权。从那时起,世界版权制度进入现代。
  苏周刊:版权在当今社会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
  丛立先:如今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版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为例,这个看起来不值钱的项目,2016-2020年5年的版权竟然卖了80亿元,说明版权背后的产业是非常大的。
  朱春霞:是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与深化、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高速渗透,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日益繁荣活跃,并且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版权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苏周刊:苏州的版权产业发展情况如何?
  朱春霞:正如市版权局局长张彪介绍的那样,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强调,必须坚持创新驱动战略不松劲,把创新驱动作为苏州发展的核心动力,探索一条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优势释放更充分的创新发展路子。版权和专利一样,在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构筑长远竞争优势中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版权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其中包括:版权示范创建实现新拓展;版权创造运用能力实现新提升;版权行政保护机制实现新完善;版权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去年苏州全市版权产业增加值已达1400亿元,同比增长10%,主营收入超万亿元,实现利润总额749.7亿元,成为新常态下全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苏周刊:从现行法律看,版权保护是针对哪些对象而言的?
  丛立先:就是作品。作品必须是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构成作品有两个要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苏周刊:作品具体包括哪些?
  朱春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作品包括九大类:(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当前版权纠纷频发侵权手法多样

  苏周刊:最近这些年,版权纠纷日益增多。从法院审理的角度看,有没有发现什么特点?
  王芳:我们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就我院的情况看,2014年以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大幅上升,其中涨幅最大的是版权纠纷案,而有关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侵权案又是大头,在所有版权案中占比达60.7%。自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我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28件,已审结268件。
  苏周刊:这些案子主要是谁来起诉的?被告主要是哪些人或单位?
  王芳:我院受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原告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音集协作为音乐电视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信托方式从权利人处取得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管理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涉嫌侵权的使用者提起诉讼。当然,也有部分权利人并未参加音集协,发现被侵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方提起诉讼的。
  被告主要为KTV经营者、娱乐会所以及酒店,这些经营机构长期以来使用点播系统自带的曲库。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营者经常以他们使用的曲库是点播系统自带的、他们已向点播系统厂商支付了相应费用为由,来推脱自己的侵权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庭审时往往无法提交其与点播系统厂商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缴费凭证,而且市面上大多数点播系统中的曲库均未得到权利人合法的授权,所以使用此类点播系统作为经营工具的经营者注定难逃侵权责任的追究。
  苏周刊:审理后这些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王芳:经过法院的协调,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已经与音集协达成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并缴纳了一定的费用,此类合法交纳的版权使用费比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成本要低得多。
  而音集协也在和解协议中添加了责任条款,即在经营者缴费后若仍有其他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向其提起诉讼,相关责任由音集协承担。
  苏周刊:丛教授对近年来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侵权高发有什么看法?
  丛立先:这其实只是当今版权案高发的一个典型现象,其他作品的侵权案同样不少。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版权人的版权意识不断增强;二是互联网时代可能的涉嫌侵权行为迅速增加,比方说,现在许多人都用上了智能手机,可以随时进行演绎和创作,所以人人都可能成为版权的主体。
  苏周刊:互联网时代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丛立先:动词性质的行为包括:复制,临时复制,缓存,链接(一般、深度、加框、嵌套等),搜索,存储,云存储,转码,聚合,屏蔽,修改,播放。名词性质的行为包括:博客,播客,视频,手游,音乐,赛事,播放器,智能电视,网盘,云盘。
  同时,原先的版权侵权行为也在向网络延伸,如未经作品权利人许可,擅自在网上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在网上发表;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以信息网络传播、复制、展览、发行、放映、改编、翻译、注释、汇编、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等方式将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侵犯版权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破坏作品的权利管理信息。等等。
  苏周刊:剽窃和侵犯改编权是由来已久的版权侵权行为,两者该如何区别?
  丛立先:我可以打一个比方,侵犯改编权是看见人家的孩子很漂亮,觉得穿上自己买的衣服一定很好看,在未经孩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强行把孩子身上的衣服扒下来,套上你买的衣服。剽窃是什么?就是觉得这小孩可爱,你直接抱走了,这小孩归我了。

  金庸诉江南等热点问题带来新挑战

  苏周刊:除上面提到的版权纠纷外,还有些新出现的热点问题就更难断案了。比如,体育赛事直播的节目给不给版权保护?
  丛立先:我个人认为,如果是经过了汇编,那肯定是版权法保护的对象。因为那些作品(包括片段)或一个材料、一个信息,在汇编时必然经过编辑、处理、整合,符合“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这个作品特征。如果加入评论,就更受版权保护了。
  苏周刊:那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内容涉及版权吗?
  丛立先:游戏中的软件和游戏中的人物受版权保护,这是早已形成定论的。至于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内容是否涉及版权,在学术界争议很大。我觉得,如果玩游戏只是玩得好,就像体育赛事中只是比更高、更快、更强,只是简单的动作,那就不涉及版权,但如果是艺术体操、花样游泳,有创作成分,由评委打艺术分的,那就有版权。也就是说,如果在游戏中插入某些表演,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电子竞技游戏网络直播内容就有版权。
  苏周刊:最近的金庸诉江南案也是一个热点,这个问题该怎么看?
  丛立先:这个案子是武侠小说大家金庸将内地幻想文学代表人物、畅销书作家江南(原名杨治)诉至法院,认为江南及相关公司涉嫌构成版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包括江南在内的很多人对此认为,《此间的少年》只是合理使用金庸系列武侠小说中的人名,诸如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等,但题材和情节完全无关,不构成版权侵权。也有很多人认为,如果没有金庸系列武侠小说中这些耳熟能详的人物名字,即使《此间的少年》内容再精彩,也无法获得如今这么大的影响力。
  其实,《著作权法》里对合理使用是有一项说明的,就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或介绍某一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适当引用他人作品,这是允许的。但《此间的少年》是不是适当引用他人作品?
  原告主张应该避让,否则有“攀附”之嫌。我个人的看法是,如果《此间的少年》只是用了金庸系列武侠小说中的人名的话,那是一种再创作,因为那些著名的人名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一种创作元素了。我主张给公众留下一点创作的空间。至于《此间的少年》有没有“复制”金庸作品,可以列一张表,把情节用了多少、内容用了多少都整理出来,再进行判断。
  苏周刊:2014年6月,有传统媒体投诉“今日头条”网未经许可转载了他们的新闻作品,后被誉为“网络版权第一大案”,对此怎么看?
  丛立先:这里涉及到时事新闻与新闻作品的聚合行为。我觉得要看聚合的是什么。是时事新闻?还是新闻作品?时事新闻一般是政治、经济、宗教、社会新闻,是比较纯粹、简短的事实性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新闻作品一定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包括娱乐新闻。
  另外,要看网站聚合软件提供的是怎样的链接。如果是一般的链接,即设定一个标识,点了以后有一个能感觉到的跳转过程;跳转后完整呈现,即被链接的对象页面是什么就是什么,不进行任何干扰。这几个要件都符合的话,那就是标准的免责式的链接,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加强版权培训,为产业发展添砖加瓦

  苏周刊:以上热点问题的出现,主要说明了什么?
  丛立先:主要是层出不穷的新现象、新问题,向现行的版权“规则”发起了挑战。
  应该说,我国为保护版权,已经制订了一些法律法规。在现行的国家基本法中,对版权侵权能够进行调整的除《著作权法》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但由于形势不断发展,光有这些还不够,还得补充完善。
  苏周刊:针对上述问题,除了“规则”要补充完善外,还要做什么?
  丛立先:我觉得,主要是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律师、代理人等。
  就律师而言,要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现在一些案件就因为律师的原因,造成诉因不准确。要知道,诉因不同,被告人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另外,要让更多人知道,在国家基本法中,《著作权法》作为专门解决问题的法,应该优先适用;在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一般规则的一般性条款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定之法”之外的补充保护法,主要是从商品经济竞争秩序的角度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
  苏周刊:苏州的版权培训现状如何?
  朱春霞:其实苏州一直很重视版权培训,推出了一系列培训活动。比如,苏州市司法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律师协会、我们院9月起推出了为期8个月的“2016苏州市知识产权律师业务高端研修班”。但与苏州版权方面的其他工作相比,版权培训还是块“短板”。
  苏周刊:这次市版权局与苏大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联合建设市版权培训基地,目的是什么?意义何在?
  朱春霞:建设市版权培训基地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通过各方面配合协作,实现版权资源的集聚与叠加,加强版权专业培训,整合现有的全市版权人才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为推进全市版权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是为了依托版权培训基地这一平台,发挥各方优势和长处,进一步提升全市版权智库层次、建强版权执法队伍、优化版权产业布局、提升版权服务能力,全面推进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工作,从而助推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丛立先:苏州是文化产业非常发达的城市,也是世界知名的文化之都,发展版权产业、文创产业有天生优势,版权是个很好的抓手。所以这次苏州市版权培训基地揭牌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可以从人才培育、基础性建设层面做许多工作,发挥很大效应,让版权产业更好推动苏州的发展。
  苏周刊:苏州市版权培训基地将如何开展工作?
  朱春霞:我们将坚持“立足苏州、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的服务宗旨,倡导“共建、共享、共赢”的合作理念,重点围绕四个方面推进基地建设、开展培训工作:一是开展版权管理、执法机关人员培训,进一步强化版权人才队伍建设;二是开展版权权利人、版权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提升版权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开展版权服务人员培训,积极促进版权中介服务有序发展。四是开展版权专题研讨、论坛等重要版权活动,积极为全市版权工作建言献策。

  人物简介

  丛立先,1973年生于辽宁丹东,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代表性专著有《网络版权问题研究》《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与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
  王芳,1980年生于太仓,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累计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500余件,在商标法领域出版有专著《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朱春霞,1972年生,苏州人,法学硕士。1991年毕业于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留校任职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3年底由苏州大学、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三方合作,共同组建苏州大学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任研究院执行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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