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非遗技艺可享落户优惠

苏州日报 20130607 A第02版

■李晓

 抢救性保护

  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记忆性保护

  用建立数据库档案库和博物馆的形式,来保护因生存生态环境消失或逐渐消失而无法传承和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生产性保护

  传统手工技艺、医药炮制、部分传统美术等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受众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等形式保护
  苏报讯(首席记者 李晓)我市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平均年龄超过65岁,后继乏人问题日益凸显。为更好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市将对非本市户籍学艺人加入本市户籍制定准入优惠政策。昨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这是记者从会议上获得的消息。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2009年完成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我市新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2094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938个。2004年、2006年我市就先后出台《苏州市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办法》、《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 两部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强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我市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扩大非遗的生存空间,解决传承后继乏人的困境。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我市今年立法计划项目。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据介绍,分类保护将成为我市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这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提出对非遗项目分别实行保存、保护不同措施在实践指导中的延伸,也是我市非遗立法工作的创新点。根据《条例(草案)》,我市将根据非遗项目的特点和现状,进行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区域性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的重点对象为列入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记忆性保护是用建立数据库档案库和博物馆的形式,来保护因生存生态环境消失或逐渐消失而无法传承和延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重点在传统手工技艺、医药炮制、部分传统美术等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受众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等形式,得到良好保护,焕发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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