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明年将立法

苏州日报 20151226 A第02版

■记者

将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突出对江南水乡传统风貌的整体保护以及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实现古城的活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将进一步明确古城区未来功能定位,推进古城产业结构和交通体系优化升级,改善古城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
  ■将进一步明确实施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落实保护要求和法律责任,提升保护实效。
  苏报讯(记者 顾志敏 张甜甜)昨天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据悉,2016年立法计划共安排计划项目3项,而备受市民关注的《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也名列其中。
  自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在苏州设立全国唯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以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对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高度重视。今年4月,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关于加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意见》,以及今年5月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推进大会,都明确要求抓紧启动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工作。
  为贯彻市委关于加快启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立法,运用法治手段保障《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30)》顺利实施,全面提升古城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的需要,苏州将在明年制定《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该条例将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突出对江南水乡传统风貌的整体保护以及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实现古城的活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古城区未来功能定位,推进古城产业结构和交通体系优化升级,改善古城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进一步明确实施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落实保护要求和法律责任,提升保护实效。
  除了制定《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6年立法计划还包括,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以来由市政府发文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需要修改的我市地方性法规有3件,分别是《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次修改,涉及3件法规的3个条款,将采取打包的方式进行。
  此外,为保障修改后的《立法法》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切实提高我市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苏州将在明年修改《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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