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抵触 有特色 可操作──《苏州市实施〈文物法〉办法(草案)》审议意见点击

苏州日报 20050630 六卷081页

■苏仁达、新月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苏州是历史文化名城,文物及文保单位较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物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切实解决我市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对草案的体例结构及相关条文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会后,即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并将草案修改稿初稿在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又会同法制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市文广局先后来到常熟、吴江、吴中等县级市、区和杭州、宁波、太原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召开了部分立法咨询员参加的法规征求意见座谈会,并征询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经过调整和修改,净减21条,修改稿为28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6月13日进行了统一审议,并通过了草案修改稿。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意见: 

    1、大部分组成人员认为,法规应简明扼要,有针对性,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2、关于基本建设中地下文物考古的费用问题,看看政府预算中能否先列进去,最后还是由建设单位承担。 

    3、涉及文物经营的内容应主要从保护的角度去考虑的规范,可简明扼要。 

    4、有的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对文物收藏、交流、拍卖等应当允许合法流通,主要是不要流出国门,关键是海关把好关。

    5、应加强宣传,提高大家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可将6月28日定为文物宣传日或是遗产保护日。

    6、增加文物申报月的内容,每年都能确定一批文物保护对象,大家都可以积极申报。

    7、有的认为,对有关控保建筑、紫线、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可适当增加篇幅。可增加反映共产党特殊意义或历史文化内涵的建筑的保护,如“文革”史迹。 

    8、对企业破产、改制、乡镇撤并中非物质文物的保护要加强。

    9、应增设对特殊情况下文物抢救保护规定的内容,如自然灾害、建设过程中、企业破产、改制、乡镇撤并中文物的特殊保护。 



【返回】

强烈建议使用IE9.0以上浏览器  苏ICP备05015128  版权所有:苏州图书馆
COPYRIGHT @ 2013 BY SUZHOU LIBRARY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