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文物保护筑防线──《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解读

苏州日报 20050630 六卷080页

■陈秀雅

典型案例回放 

    2004年12月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双塔门楼被撞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可以对肇事责任人处以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据调查,事故的责任人是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该老太刚取得驾照,又是由于过失造成事故发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合法但却不太合情理。 

    新闻背景: 

    苏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据统计,目前,我市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处,占全省近1/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1处,占全省近1/5,再加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3处,我市需要保护的文物遗存数量多,价值高,保护工作任务重,难度大。 

    早在1997年12月,我市制定下发了《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近几年,我市先后出台实施了《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办法》、《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章。这对于提高市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维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风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于2002年10月经过修订重新颁布实施,《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04年1月开始实施,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现行的《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为此,去年,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列为立法预备项目,今年列为正式立法项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解读:

    6月28日定为本市文化遗产保护日 

    文物保护人人有责。为了加强宣传,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将6月28日定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文保单位责任人明确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定文保单位的责任人,这是我市历史上的创新之举。按照《办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为国有的,使用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作为民居使用的,管理单位为第一保护管理责任人,使用人为第二保护管理责任人;文物保护单位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单位为保护管理责任人。

    鼓励个人筹资保养修缮 

    对于文物的保养与修缮,《办法》既明确了主体,又对保护管理责任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修缮予以鼓励。《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养、修缮。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保养、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调整使用。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负担,也可以依法予以置换或者购买。保护管理责任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修缮文物保护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特殊群体门票减免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观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得到什么样的优惠?《办法》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陈列、展示所收藏的文物,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未成年人、现役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应当实行门票减免。鼓励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上述特殊社会群体也实行门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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