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明起实施

城市商报 20150321 A02版

■管有明

商报讯(记者管有明)从明天起,《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昨天,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条例》的内容及制定过程等,同时也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更好地保护苏州的水环境。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排水及设施的定义、管理体制、规划建设、排放、污水处理、养护维修、法律责任等内容。跟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相比,《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将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镇村排水管理都纳入适用范围,实现了城乡全覆盖。同时,《条例》还对阳台排水管道设置、雨污分流、已有的老旧排水设施的改造等予以具体规定。
  以前,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排水管理都是由物业承担或物业委托排水公司管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小区的物业管理没有到位,往往造成雨污水合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水环境的污染。现在,《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共用雨水、污水管道(不含地下车库,单元出户井以外)、窨井的维护运营单位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养护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也就是说,业主们将来还可以适当减少一定的物业支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共财政提供公共服务的执政理念,惠及全体市民。
  另外,《条例》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或者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比如:新建、改建住宅,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设置污水管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为苏州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和水环境改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近年来,苏州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快速发展,人口不断增长,排水事业发展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待规范,雨水排放内涝防治有待强化等。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对《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进行了后评估,建议进行修改或重新制定。制定《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对于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进一步改善和保护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在三个方面较好地体现了苏州特色:一是坚持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居民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二是坚持公平正义,对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统一实行专业养护;三是坚持较高标准,依法提升排水管理水平。持较高标准,依法提升排水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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