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古村落村民有话要问

姑苏晚报 20130506 A03版

■吴诚

本报记者 吴诚 实习生 陈磊磊

  今年4月中旬,苏州市规划局、文广新局委托第三方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共同起草的《苏州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与公众见面,开始广征民意。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草案分为了总则、申报认定、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这6个章节,与之前的《苏州古村落保护办法》相比,《条例》不仅明确了保护主体,同时也确定了各方的所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条例》广征民意的期间,记者走访了三个古村落,了解到了当地村民对《条例》提出的一些意见。同时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全程参与拟定《条例》草案的王永和律师。

  处罚额度:在古建筑上刻划、涂污罚得太少了?

  近日,记者来到了东山镇的陆巷,这座古村落已被完全保护起来,同时变身为了一个旅游景点。这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陆巷整个保护工作已步入正轨,每年有二百多万的游客会来到此地,在开放旅游的同时,每年相关部门都要投入上千万对古村落进行修缮。此外,居住在此的居民是不能任意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有类似愿望的居民必须将各类修缮材料报至上级单位,经过审批通过后才能进行修缮。
  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也一直关注的这部《条例》草案,草案中的第五章节法律责任对各种破坏古村落的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他注意到第三十一条明确,在古建筑上刻划、污损的处罚50元,他觉得太少了。作为陆巷来说,每年游客数量庞大,不免有游客会在古建筑上留下一笔,而这种破坏尽管看似很小,但是破坏的人多了却对古建筑会造成长久性的破坏,因此他建议是否可提高该条的处罚额度或通过其余的方式对破坏者进行教育和惩戒。
  王永和告诉记者,在拟立这一条款时专家团队也考虑过这一问题,该条规定系参照上位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提到的处罚规定金额。至于是否要加大处罚力度或通过其他方式对破坏者进行教育和惩处,并非完全不可行,但必须上位法律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为支撑来规定。

  修缮条件:无力保护古建筑到底如何委托保护?

  在东山镇的杨湾和翁巷两个古村落中,记者看到很多外表破陋的古宅,有些还住着村民,但有些已经空关着了。在一户古宅中,住户宋师傅告诉记者他家的古宅已经住了几代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家中房子慢慢达不到了生活要求。为此他每年都要进行修缮,但修也只能是简单的修,也就是哪里漏了补哪里,要是想要全部修,家中是没有这个经济条件的。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第二十七中规定,村民应当对其所有的废弃、倾倒,损坏的古建筑进行修缮;无力修缮保护的,可以委托县、区保护机构统一管理。那像住在古宅中的宋师傅一样的村民还有很多,平时为了生活他们也对住宅进行修缮,而要全面修却没这个能力,那无力保护古建筑该怎么委托保护呢?
  王永和说,《条例》正式开始推行后,对于古建筑的修缮,应依据古村落保护规划,结合专家修缮意见,实际情况,经村民申请和保护机构认定等程序后,村民可委托县、区保护机构对其所有的古宅进行统一管理。

  《条例》思路:细分各方责任 明确保护资金用途

  在采访中王永和介绍,通过近半年的时间,整个专家团队前往了10余个古村落进行实地考察。在考察过程中他们发现,现在需要古村中有三种情况,已经保护的、整体风貌保存完整的以及整体风貌保存较差的。在拟立草案时,整体思路就是要首先认定古村落,然后对每个认定的古村落分别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对古村落进行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这样的主体思路下,《条例》 中明确了保护资金首先必须用于抢救性的修缮上,其次就是细分了个人的责任,以及各相关负责方的责任。对于有市民曾反映,《条例》中很多规定还不够细,王永和认为,《条例》草案应该具有纲领性,苏州有很多古村落,实际情况也有不同,对于具体操作内容,需要各地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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